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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塔城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塔城市人民政府网更新时间:2011年12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发展集中供热事业,保障供热单位和用热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塔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内的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所有单位和居民均要遵守,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塔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塔城市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国家、自治区城市供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及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供热经营者和用热单位、个人均要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供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五条。城市供热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遵循节能减排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按照供热专项规划敷设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的,供热公共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九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热网专项部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用于供热管网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连接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系统或者增加热交换站,调控设施、设备的,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与城市供热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供热经营者提出的具体要求,供热经营者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材料采购,二次换热装置的安装,由供热经营者负责,其费用纳入楼房建造成本,今后的维护管理由供热经营者负责。项目竣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并符合热计量收费要求。第十一条: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供热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划定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止在城市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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