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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定西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9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市长杨子兴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切实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热用户。

第三条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分散供热,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环保、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实行分户计量用热,原有民用建筑逐步改造实行分户计量用热。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

城市热源、热网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进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房、热网及其它供用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用地范围、建筑规划面积、建筑物类别、热源方案及资金计划,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八条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可控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供热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将竣工资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4.2兆瓦(6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原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燃煤供热锅炉应限期拆除。第三章特许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注册的法人资格;

(二)有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环境评估批复文件;

(四)有用热单位合同明细表及供热区域示意图(1∶2000—1∶20000);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城市供热规划要求的热源;

(六)供热生产工艺必须符合国家设计规范;

(七)安全生产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人员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生产岗位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八)必须按供热企业类型和实际配备好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九)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设备与设施、安全生产、物资消耗等完整的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十)有企业经营章程和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现供热企业申请供热特许经营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供热企业特许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

(四)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五)热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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