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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威城区(以下简称为城区)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维护热源生产单位、供热产销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市政共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分散供热,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层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供热建设和供热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城区中央、省属驻武单位、市级单位供热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凉州区政府负责城区区属单位供热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区)发改、环保、物价、国土、规划、劳动、安监、质监、工商、**、消防、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同搞好城区供热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热逐步推行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热源生产单位、供热产销单位应当确保城区供热正常进行,并积极推进城区供热的科技进步,提高城区供热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供热效果。

第二章供热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城市热源、热网建设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城区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城区供热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的工程不予实施。

城市热源建设应当符合集中供热的要求,重点支持下列集中供热项目:

(一)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

(二)供热能力达到100万平方米的区域供热厂及其配套管网设施。在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不得新建供热站。

第六条城区供热建设资金通过国家投资、供热单位自筹、吸纳民间资金、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等渠道筹集。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工程必须配套建设供热设施,并按环保部门批准的就近供热点进行配套。

新增、扩大供热面积的供热并网工程,须经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八条城区供热工程设计与施工,应当按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发包,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城区供热工程竣工后,必须按国家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工作由市(区)供热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环保、质监、规划、市政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可控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热源生产单位、供热产销单位和热用户按产权归属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无管理、维护能力的产权热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产销单位有偿代管代修其供热设施。供热产销单位公用管网应送至城市主次干道道路建筑红线处,与用户地界管网接口。用户自建的供热设施应执行供热产销单位的技术质量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供热产销单位不予接口。

以供热产销单位与热力用户管网接口为界,划分双方的产权界限及设施维护责任,供热产销单位对其经营使用的供热设施管网负责维护管理,热用户选配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本楼(院)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也可集体委托供热产销单位有偿维护或管理。

第十条供热产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在城区供热设施地上、地下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

(二)挖掘、取土、打桩、植树、爆破、钻探等;

(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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