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建保〔2012〕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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