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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9〕90号【发布日期】

2009-05-22【生效日期】

2009-05-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福州市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09〕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加快推进我市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是一项保障居住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市政配套、提升城市品位的民生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扩内需、促发展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力争用3到5年时间基本完成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任务。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在统筹规划基础上,各区要按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总体目标的要求提出分年度改造计划,集中、成片、快速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

二、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在统筹规划指导下,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职责分工。各区负责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的摸底测算、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项目的运作和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汇总、审定各区的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统一的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政策,并组织各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所涉及的市级市政设施和公建项目的建设。

三、政府实施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原则上不以赢利为目的,并以区为单位实行有计划的总体平衡。改造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五五比例统筹解决。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启动资金主要通过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额度,滚动使用,贷款利息计入改造成本。市财政可安排一定额度的启动资金支持各区周转。

各区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中,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行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规费以及拍卖、挂牌成本后全额返还各区;用于对接拆迁安置的社会保障房(安置房)的土地,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涉及的土地规费待项目建成后,由市财政局与各区结算。市、区应设立危旧房(棚屋区)改造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危旧房(棚屋区)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危旧房(棚屋区)改造专项资金用途的跟踪监管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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