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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各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9月28日市政府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正式文件国庆节后下发)
天长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9月29日
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非农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和《天长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天政〔2010〕7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住房有两种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50平方米左右的普通住房,并收取一定的租金。
第三条廉租住房工作采取政府统筹,坚持部门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属地管理、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稳步运行、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协调、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市民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国土房产局,各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和城东新区及所辖社区居委会、大圹圩农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的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在本市内工作或居住,至少有1人取得3年以上(含3年)本市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长期生活和居住。
2、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标准(2011年的保障标准:人均月收入560元以下,家庭住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3、没有购买房改房或享受过其他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二)年满60周岁的孤、老特殊困难家庭;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附见1)特殊困难家庭。具备其中条件之一的家庭和无房家庭优先安排,并尽可能安排三层以下房屋。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较多时,通过公开摇号决定资格。
第六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户的认定
1、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户口簿为准,一户一证。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按户口簿分别认定。
2、因无住房而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亲戚、朋友处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户。
(二)收入的认定
下列收入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
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6、年龄50周岁以下,身体无重大疾病,收入按高于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7、其它所得。
(三)住房面积的认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1)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自管公房,不含集体宿舍)。
(3)申请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已转让的住宅和营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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