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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陵水黎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县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77号)、《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暂行管理办法》(陵府办〔2008〕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确定的城镇低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确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县城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五)符合我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城镇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由县政府确定后,每年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孤寡老人、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以上家庭统称为特殊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其中:

孤寡老人是指申请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五保户老人。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需要医疗机构出示证明。

承租危房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面临拆迁是指申请家庭居住房屋已列入县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并已发布拆迁公告。

第六条低保家庭成员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标明的人口认定;不属于低保的其他申请家庭成员按下列人员认定: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由申请家庭成员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尚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第七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自有产权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私有产权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按租赁合同标明的计租面积计算,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产权房屋(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有关住房政策规定居住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待安置的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住房

申请家庭将原居住或承租的住房腾退后,可按无房户配租廉租住房。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九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同意的委托人作为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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