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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且属本省审批权限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出让人为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由设区的市海洋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项目用海跨辖区的,出让人为共同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海域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者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填海海域使用权应当纳入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编制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以下称出让方案)前应当取得海洋主管部门用海预审意见。

第六条

出让方案由出让人制定,按项目用海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项目用海跨辖区的,出让方案由共同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出让人)会同海域所在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出让人应当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委托资质单位对拟出让的海域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海域价格评估、海籍测量等,并根据论证结论、评估结果制定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后,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海域的界址、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年限、出让方式、海域使用条件、产业类型、产业要求、出让价格、组织实施出让的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将有关投资管理要求纳入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明确填海面积、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和标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海洋防灾减灾措施等内容,由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经批准后共同实施。

第七条

出让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呈报表》;

(二)出让海域的宗海位置图和界址图;

(三)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报告;

(四)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五)相关部门支持性文件;

(六)政策处理的文件及补偿落实材料;

(七)现场勘察情况材料;

(八)公示、异议复核和听证结果材料;

(九)其它有关材料。出让填海海域使用权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预审意见。出让方案报批前有关审查、现场勘察、公示、听证、复核要求按《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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