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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

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变更管理办法

为规范防城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能,强化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遏制超概算现象,减少投资浪费,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林业工程概预算定额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定义和适用范围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政府接受使用的社会资金、国债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行政性、公用性、公益性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主要审查项目的政策合理性、技术合理性和数量合理性,为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项目变更中涉及行政审批环节的,由项目业主按规定办理。

二、项目业主职责

(一)强化业主主体责任

项目业主应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终身负责人(在职在编人员,原则由分管领导担任),应配备熟悉业务的项目专业管理人员。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终身负责人应建立工程质量、概算控制责任制。并对建设工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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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及概算调整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项目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不允许新增建设内容以施工图设计变更形式纳入原建设项目,新增建设内容应重新立项建设重新招标(新增建设内容指原初步设计中不包含、非施工必要措施、且不影响原项目建设完成和发挥使用功能的内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

1.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规划条件改变、实施条件出现变化的;

3.征地拆迁费用变化等符合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其它情形

在项目招投标手续完成前(或施工单位确定前)发生的,应重新批复初步设计;在项目招投标手续完成后(或施工单位确定后)发生的,应进行工程变更,在项目基本完工后进行概算调整。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调整的申报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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