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
房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第67号令)、《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市政府令第89号)、《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信办发〔2004〕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同时还包括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和服务外包项目。
第三条凡是市、区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息办)是全区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凡属市、区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归口管理,在建设之前须将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报区信息办进行技术审核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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