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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

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招监室阅读数:2261次发布日期:2013/6/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遏制随意实施工程变更,促使政府投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本实施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施工措施变更和设计方案调整。

第三条凡是原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工程变更。

第四条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工程变更按拟变更金额的大小分别由项目业主、联席会议和市政府实施审批。

成立由财政、发改、审计作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召开由财政负责召集。联席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是否审批同意工程变更的审查意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得无故缺席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也不得无故拖延工程变更会议,监察局可派员对联席会议实施的审批开展行政监察。对重大、复杂、技术性强的工程变更,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相应专业的专家参与联席会议(专家费用计入项目待摊费用)。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当先审批后实施,禁止未批先建。工程变更未审批前,项目业主(含代建单位)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活动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实现“设计优化、结构完善、投资节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目标。

第二章工程变更

第七条工程变更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批原则。凡是由项目业主和联席会议进行审批同意实施的工程变更事项,必须在会议纪要中载明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审批同意的理由。

凡由项目业主报市政府审批的工程变更事项,经联席会议部门审核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的,建议中必须载明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初审意见。

经项目业主或联席会议同意的工程变更,责任主体明确的,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或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追查责任主体的意

见或移送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均由联席会议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和职能职责确定应移送调查处理的部门。被确定为调查工程变更责任主体的部门,无法定或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回复联席会议。

第八条工程变更的提出

(一)提出的主体。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属项目业主自行审批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直接向项目业主提出;属联席会议或市政府审批的,由项目业主向联席会议或市政府提出。

工程变更审批前,项目业主须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中准确填报相关信息。

(二)工程变更应单次单项提出。工程变更提出主体应在工程变更提出前,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表)“变更基本情况”提交项目业主初审(项目为代建的,应先提交代建单位审查)。经初审合格的,由项目业主进行审批(属项目业主审批的)或由项目业主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属联席会议或市政府审批的)。提出工程变更的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变更的依据;

2.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及拟变更金额;

3.为审查所需提供的附图及计算稿等相关资料

凡提出的工程变更事项无法明确工程变更责任主体的,必须作

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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