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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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的
通知(05-0919:27)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发改局拟订的《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已经第二十九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使政府资金合法、合理、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工程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应的概、预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减的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三、本规定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三)工程量和费用增减;
(四)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五)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六)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七)其它变更(如设计漏项、工程甩项)。
四、前期阶段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估算资金进行限额设计,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同时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按照实际情况,概算确需超过估算、预算确需超过概算,要求调整概算的,按下列程序报批,并按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批准后方能实施。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10%以内或累计200万元投资额以内的,以及总建筑面积调整在10%以内的;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5%以内或累计100万元投资额以内的,上述两类情况的变更,由项目业主送区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给予调整。若突破以上限额规定,由区发改、财政初审后提出意见联合报区政府明确后,应重新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部分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相应概算10%(含)或5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图必须进行设计调整。
(三)施工图审查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进行施工图审查。建安工程造价超过3000万元(含)的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区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参加,若发现与原审批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不符,原则上不得通过审查。
五、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动。在项目建设中如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工程外部环境的变化及设计等原因,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深化设计,确保工程质量;
(二)有利于满足使用功能、控制工程规模、节约工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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