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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总额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16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体化管理,选择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的补助以及政府补助等形成的基金。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条件暂不具备的设区市,可先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收支平衡、适当调剂”的办法,具体办法由设区市确定。

第五条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借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八条经办机构的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九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及时向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等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三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基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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