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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6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999)沪二中刑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立英(系死者梁龙华之母),女,1934年8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清河县人,上海铁合金厂退休职工,住本市中华新路817弄17号301室。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龙飞(系死者梁龙华之兄),男,1956年6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邳县人,个体运输户,住本市中华新路817弄17号301室。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龙娣(系死者梁龙华之姐),女,1958年5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邵县人,上海吴淞化工厂工人,住本市泗塘八村65号503室。户籍所在地本市中华新路817弄17号301室。

委托代理人刘克华,男,1947年12月9日生,汉族,上海市延安中学教师,住本市田林八村29号601室。

委托代理人戴义家,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懿,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上海体育运动技术学院武术队队员,住本市彭浦新村162号甲301室。因本案于1996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收容审查,同年12月30日被闸北分局取保候审。1998年3月9日再次被闸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敏华,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利德,男,1956年2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无业,住本市中华新路893弄11号104室。因本案于1998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凡,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懿故意伤害一案,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侦查终结后,于1997年6月23日移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9月2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立英、梁龙飞、梁龙娣于1998年2月23日以原审被告人张懿、葛利德犯故意伤害罪,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张懿、葛利德刑事责任,并判令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三)项之规定受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于1999年1月15日作出(1998)闸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立英、梁龙飞、梁龙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克华、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戴义家律师,原审被告人张懿、葛利德,张懿的辩护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汪敏华律师,葛利德的辩护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王凡律师以及本案鉴定人姚季生、李莉、陈亿九法医到庭参加诉讼。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葛利德系被告人张懿的姑夫。1996年11月10日上午,张懿至本市中华新路893弄11号104室葛利德家看望祖父母,适逢葛因邻居韩金莲在葛居室前绿化带搭棚而与韩发生争执,张懿参与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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