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
【发布单位】
深圳市
【发布文号】
深教规〔2010〕1号【发布日期】
2010-04-21【生效日期】
2010-04-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深圳市
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教规〔2010〕1号)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局机关各处室:
《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施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邱成瑜,电话:82101272)
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
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变更层次;变更校长;变更举办者。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的分立、合并
1.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规划和需要;
2.分立或合并后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要求。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于2006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二)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名称
学校名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1999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第十条。
(三)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层次
1.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规划和需要;
2.达到申请变更相应层次的设置标准要求。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圳市教育局2008年1月9日颁布)第五条。
(四)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校长
1.只能在一所民办学校中任职;
2.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3.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
4.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
5.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年龄不超过70周岁;
7.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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