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购房契税标准
【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
【分类号】
f522006199802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616
【实施日期】
19980616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财政
【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
【题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第四条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照章征收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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