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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购房契税标准

2005年6月,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市房发[2005]109号)》规定:凡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在1.2以上,成交价格在4290元/平方米以内的房屋,

1、2005年6月,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市房发[2005]109号)》规定:凡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在1.2以上,成交价格在4290元/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可享受1.5%的优惠契税税率,否则按3%缴纳契税

2、2008年9月2日起在西安市,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2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执行价格低于5728元/平方米的住房交易,即可享受购房契税减半的优惠。同时,为方便群众缴纳,西安市开通了位于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吉祥路181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二楼(西大街234号)和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香米园93号)的三处契税直征窗口。

3、西安,契税目前只减不退

按照2008年9月4日西安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或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二手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财政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但该意见中最后也提到,意见实施期间,如果上级有新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执行。

10月下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宣布:从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包含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显然,这个“退税”和10年前上海实行的“退税”政策大不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这就意味着,购房者若想享受契税新政,签合同时间就应在11月1日之后。

契税是在办理房产证时收取的费用。如果房产证由开发商代办,就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再转交给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如果自己办理房产证,则由业主将契税直接交纳给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无论是代交还是自己交,产权产籍管理中心都会为大家出具契税完税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政发〔2008〕87号200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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