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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申报受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水产品是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涉水产品。

第三条申请人首次申报涉水产品行政许可,应先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上申报系统,申请用户名、密码并提交申请后,再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行政许可书面申报资料及样品。第四条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涉水产品首次申报的,应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充资料、复核、注销批件、终止申报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资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八)申报资料所盖公章应完整清晰;

(九)申请表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1

第二章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申请国产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三)企业标准;

(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利用新工艺、新原理或《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未列出的材料生产的产品需提供研制报告;

(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提供封样样品1件,长度(或宽度或高度)≥150cm同时重量≥100kg的,可不提供样机。第六条

申请进口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三)质量标准;

(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利用新工艺、新原理或《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未列出的材料生产的产品需提供研制报告;

(六)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提供封样样品1件,水质处理器长度(或宽度或高度)≥150cm同时重量≥100kg的,可不提供样机。

第七条

委托生产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双方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书;

(二)进口产品应提供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经公证的复印件;

(三)国内企业委托国外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按进口产品申报,在申

2请表中生产企业、生产国(地区)、在华责任单位应填写国内企业(即产品所有者)的相关信息;

1、提供由实际生产产品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允许生产的证明代替自由销售证明;

2、无需提供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3、由国内生产企业提供企业标准

(四)国外委托国内生产的产品按国产产品申报;

1、在申请表中生产企业、生产国(地区)、应填写国外企业(即产品所有者)的相关信息;

2、由国外生产企业提供企业标准

(五)对已经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产品,如果转(或委托)中国境内生产、加工或分装,应按照国产产品重新申报;对已经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产品,如果转(或委托)国外生产、加工或分装,应按照进口产品重新申报

第八条其他的申报材料

(一)补正资料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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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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