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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工作,检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准备,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的计划、组织、实施、评估、改进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参照执行。

第三条【应急演练定义和分类】

应急演练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模拟开展的应急活动。按照演练内容分为综合演练和单项演练,按照演练形式分为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可相互组合。

第四条【工作原则】

应急演练遵循科学筹划、切合实际、贴近实战、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应急演练计划,保证应急演练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总结、评估和持续改进工作。

1第六条【监督实施主体】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的综合指导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演练的综合指导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演练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二章应急演练基本要求

第七条【应急演练总体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依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证相关人员了解安全风险,掌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措施等。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针对本地区主要事故风险特点,依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定期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部门开展联合应急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与周边单位或风险相近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联合应急演练。鼓励相邻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开展应对区域性生产安全事故的联合应急演练。

第八条【应急演练计划和总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主要包括。年度演练频次、演练类型、时间安排、参与人员、经费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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