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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会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会议管理相关规定

的通知

(哈政发〔2008〕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新修订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管理细则》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计划外会议审批流程》业经2008年8月7日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决策质量,实现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常务会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会议紧紧围绕落实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实现哈尔滨全面振兴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三条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增强行政效能,以规范、协调、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会议职责

第四条常务会议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法规草案及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革开放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六)讨论决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七)讨论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八)常务会议主持人认为应由常务会议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议相关制度

第五条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列席人员为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议题涉及的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哈警备区的领导参加会议,邀请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宣传部门负责人等列席会议。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新闻办、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人员固定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厅为会议承办部门。

第六条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每月安排2次。

第七条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市政府领导成员和其

他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务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市长应当到会;分管副市长因故无法参加会议,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也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发表意见。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条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决定不予通过或暂不作出决定:

(一)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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