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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发布文号】

哈政发[2006]3号【发布日期】

2006-03-02【生效日期】

2006-03-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哈政发[200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答复件样板

二○○六年三月二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3号)和《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规定》(哈人发[200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

本规则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者)提出的,经政协组织按规定程序审查立案后交各级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办理建议和提案应当遵循分类归口、实事求是、依法办理、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者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二章办理范围

第六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范围:

(一)全国和省及同级人大代表在全国和省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办的书面建议

(二)全国和省及同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和省及同级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并由政协提案工作机构交办的提案

(三)全国和省及同级人大代表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检查中提出的属于本市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书面建议

(四)全国和省及同级政协委员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检查中提出的属于本市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

(五)全国和省及同级人大代表在日常视察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时提出的视察意见

(六)全国和省及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与本级政府全体成员或主要成员座谈、协商时提出的建议

(七)全国和省及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涉及我市的建议和提案

(八)政协提案者在日常工作中提出属于本市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或者来信

(九)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交办与承办


(未完,全文共4333字,当前显示12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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