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林业部进一步加强森林
【发布单位】
82002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0]35号【发布日期】
1990-04-06【生效日期】
1990-04-0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报告的通知
(桂政发〔1990〕35号1990年4月6日)
现将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报告
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务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1987〕90号),我们自一九八八年春起,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至今共清理了四十五个业务系统,审批下达收费项目三百零二项,具体收费标准二千三百多个;并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凭证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从清理整顿情况看,自《暂行规定》实施以来,由于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乱收费的现象。但是,收费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乱收费现象在部分地区和单位仍有增无减,主要表现在:
(一)一些市、县越权制定收费项目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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