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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

【发布单位】

82002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7]26号【发布日期】

1987-03-11【生效日期】

1987-03-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1987年3月11日桂政发〔1987〕26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与印发全区各县级单位。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大胆探索、开拓前进,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真正把我区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搞活。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发了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的一系列重要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于一九八四年制定了《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即“十二条”)。由于形势的发展,一九八六年五月又对原“十二条”作了补充、修订,形成了新的“十二条”。所有这些政策规定,对推动我区经济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发展工业生产,起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搞活企业的指导思想不够明确,主要精力还没有真正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因此,在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搞活企业的规定的过程中碰到不少问题,企业还没有完全搞活,影响了我区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一、组织检查组,对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的一系列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特别是计委、经委、组织人事、劳动工资、财税银行和企业主管厅局要认真清理已下发的文件,凡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企业的规定精神的,应立即予以废止或纠正。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要在清理文件的基础上,采取自查的办法,对搞活企业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企业对部门(公司)中截留企业权力的可向各级政府报告,各级政府要及时处理,严重的要追究责任。此项工作要求四月底结束。并要求各地市、各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二、二、全面推行经营责任制,积极试行多种形式的租赁经营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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