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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公告
第32号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5月16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0日施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油库、加油(气)站除外);
(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州(市)级行政区域的;
(五)其他需要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国家、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州(市)级行政区域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等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
(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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