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35号文)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
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3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必须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的要求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
(一)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三同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尾矿库建设立项批文后,请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评价机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3.企业将安全预评价报告提供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
4.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经有发证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企业方可组织施工建设;
5.项目建成后,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6.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企业组织整改验收评价报告指出的问题;
7.整改完成后,写出整改报告,向有发证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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