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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

云安监管。2012。14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经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及《冶金等工贸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遵循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贸行业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单位由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确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设区

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州(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

第九条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

第十条企业要从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面,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制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对于尚未制订评定标准的行业(领域),原则上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并参照有关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二章申报与考评

第十二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三)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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