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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

通知

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经贸委、计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范围

(一)全省地方国有(含国有控股,下同)企业,原则上均应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可按照主辅分离的原则,首先对其子公司、分公司及辅助资产实施产权制度改革

二、改革形式

(三)整体出让。对经评估后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可由受让方买断净资产,承担原企业全部债务。对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可由受让方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四)分拆出让。对企业规模相对较大,难以整体出让的企业,可将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出让。

(五)股份制改造。对适宜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由经营者和企业职工共同入股全部购买或部分购买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

(六)股权出让。对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可采取向社会法人或其他自然人出让、变卖等办法予以减持。

(七)破产。对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资源枯竭的矿山及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关闭破产。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破产;其他企业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破产。

(八)其他改制形式

三、资产处置

(九)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出让前,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让时,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场确定价格;

经批准确需以协议价出让的,应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价格。购买方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一定的优惠;一次性付清价款确有困难的,可按产权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后在l—3年内付清,未付清价款部分的股权须在原国有资产持有单位办理抵押或担保。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以前,无权处置企业资产,确需处置的,须经原产权持有人同意。

(十)应收账款的处理

企业改制前发生的3年以上应收账款,在改制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确已形成呆坏帐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核销。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实行帐销债留,新企业继续保留追索权,收回的资金仍为原资产所有者所有。为调动新企业索债积极性,原产权持有人可按一定比例将实际收回资金奖励新企业。

(十一)房产的处理

l.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改制前已售公有住房资金在落实企业应缴纳的配比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已售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后,全部返还企业。

2.按房改政策规定发生的职工房改住房成本价与购建房价的差额,由企业在改制前从当年的损益中解决

3.职工住房不列入评估范围,其水、电等公共设施改造后移交相关部门

4.企业改制时对凡交清购房款、但尚未办理完房改手续的职工,由房改、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改制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欠发工资处理。

(十二)无形资产的处理。改制企业的字号、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原则上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由产权所有者交新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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