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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加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严格限制投机性购房

(一)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二)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三)落实有关房地产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严格执行青财源〔2010〕2号文件要求,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一般商品房的计税毛利率由现行的15%调至20%;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含别墅)和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1%调至2%。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二、增加住房用地供应,加快各类住房建设

(四)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2010年,全市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要比上年增加30%以上,供应总量要达到1500公顷以上。其中,市区(市辖七区,下同)供应总量要达到500公顷以上。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达到80公顷以上,限价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要达到100公顷以上。做好2011-2013年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大住房用地供应。

(五)合理调整住房用地供应结构。2010年,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规模,不低于各类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7%;今后3年不低于70%。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规模,不低于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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