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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

知》的通知

青岛市公安局文件

青公发〔2007〕4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

[2007]13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和方便我市各类专业人才、投靠人员、投资创业人员及其他符合进市落户条件的外来人员办理落户手续,经有关部门协商,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实行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和有关落户条件的政策界定、掌握标准及办理落户的具体程序以及其他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问题

根据《通知》规定,我市将从2007年9月1日起,凡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取消其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各类涉及户口性质变更的户口审批即日停止。

(一)从2007年9月1日起,在填写、签发、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不再标注户口性质,“户别”栏视情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以前签发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的户口性质标注暂不统一取消。居民自愿申请变更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予以办理。

(二)2007年8月31日以前,市公安局的人口信息数据和公安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性质标注保持不变

(三)鉴于全国大部分省市还未取消户口性质划分,凡省外迁入人员,应在《常住人口登记表》“记事”栏中标注其迁入前的户口性质;迁出省外人员,可在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标注原户口性质

二、关于落户条件的政策界定和掌握标准

(一)关于年龄和未成年子女、病残或成年未婚子女的界定

1、《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中的年龄确定,自市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受理材料之日算起,年龄50岁、45岁、40岁及20岁以下,均为周岁。

2、未成年子女系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成年未婚子女系指18周岁以上未婚且在当地无职业子女,不包括离婚或丧偶的成年子女;病残成年未婚子女系指未婚、在当地无职业且患有严重残、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照顾的成年子女。上述子女以下简称“可迁子女”。

(二)关于几种落户条件的界定

1、《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中规定具有本科或大专学历系指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科毕业;中专系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不受学位和聘用年限的限制;具有大专学历者(含高级技工学历),须在现单位聘用期满三年。

2、《通知》“投靠人员落户条件”中,属夫妻投靠、一方具有市区户口、另一方在外地有正式工作的,须通过市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由公安机关凭上述部门

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属人事部门的为《青岛市调动(安置)人员落户情况登记表》,下同)及户籍证明等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可迁子女”可随同落户(夫妻双方工作已调入市区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参照本条款办理)。

夫妻一方具有市区户口、另一方户口在外地但工作已经通过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调入市区或已在市区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外地一方及“可迁子女”申请办理落户,可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审批。

3、《通知》“投靠人员落户条件”中,属父母投靠子女的,父母双方均须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规定中父母身边无子女系指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范围内无其子女户口

4、《通知》“投靠人员落户条件”中,涉及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出国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投靠落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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