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穗建质„2010‟1116号
转发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2010年8月19日印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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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