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使用准入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b超使用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效控制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b超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超声波检查诊断业务。
二、对b超的使用,要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坚持两人在场操作,共同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
三、对医疗保健机构现有b超操作人员分别由县、区卫生局进行登记造册。对b超增减和操作人员的变动要及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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