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使用准入制度
b超使用准入制度
l、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
2、《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中未批准开展超声波诊断专业的计生、医疗保健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仪。
3、b超从业人员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的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
4、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医师在场,应按照医师的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及时报告检查结果,严禁超范围检查。
5、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检查结果后,如孕妇无严重疾病或胎儿发育发育无异常的,严禁暗示孕妇及其家属施行终止妊娠术。
6、在对孕妇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与临床医生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处理的办法。
7、认真执行出生婴儿性别登记建档上报制度,严禁错、漏、瞒报。
8、如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须上报主管部门,并由3人以上专家集体审核。
9、用b超违法为妊娠妇女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严禁利用b超对大月份的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
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须经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把所使用的b超机进行登记,把厂家、经销公司、型号、管理人员等列表登记上报县卫生局。
四、各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机必须指定使用和保管人员,其它人员一律不许擅自使用b超,b超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五、b超检查的所有孕妇要进行专册登记。
六、b超工作室要在醒目处有“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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