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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垦利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垦政办发„2007‟121号

垦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垦利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县政府同意《垦利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1—垦利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和《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逐步建立起由政府组织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覆盖全县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有效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抵御疾病经济风险能力,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总体目标是,2007年底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60%以上,2008年达到80%,2009年达到100%。

二、参保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纳入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户籍管理和乡镇派出所管理的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及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阶段学生);

(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2—

(三)本县城镇居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四)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三、基金筹集和补助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个人缴费按不同的人群实行不同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县、乡(镇)政府按一定比例承担。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或者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按下列标准筹集:

1.中小学阶段学生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市政府补助30元,县政府补助30元;

2.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市政府补助30元,县、乡(镇)政府补助30元;

3.老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20元,市政府补助55元,县、乡(镇)政府补助55元;

4.一般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60元,市政府补助35元,县、乡(镇)政府补助35元。

(二)城镇居民中重度残疾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筹集:

中小学阶段学生中的重度残疾人员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0元,市政府补助45元,县政府补助45元;少年儿童中的重度残疾人员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

—3—集。其中,个人缴纳10元,市政府补助45元,县、乡(镇)政府补助45元;其他城镇居民中的重度残疾人员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元,市政府补助105元,县、乡(镇)政府补助105元。

(三)享受本县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筹集:

1.中小学阶段学生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0元,市政府补助45元,县政府补助45元;

2.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0元,市政府补助45元,县、乡(镇)政府补助45元;

3.老年城镇居民及重度残疾人员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0元,市政府补助110元,县、乡(镇)政府补助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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