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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利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垦政发„2006‟11号

垦利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1—

关于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县乡两级财政职能,理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供应体制,建立财政合理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实现财权和事权的统一,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现就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及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集中部分财力,缓解县级财政压力,较好地发挥县财政的职能,保护和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解决有钱办事问题,保障县、乡(镇)两级财政职能的正常发挥二是保障各级既得利益,并适当向乡镇倾斜的原则。确保乡镇已实际形成的财力不减少,并对财力差的乡镇给予补助。三是统筹兼顾,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乡镇经济基础和发展状况,实行不同的财政管理体制模式,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乡镇财政体制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乡镇财政收入的范围。乡镇财政收入的范围按2005年体制规定保持不变。即乡镇级财政收入范围具体包括:乡镇供销社、信用社、粮所、食品站、乡镇办及村办企业、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工商业户交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垦利镇、胜坨镇留成地方25%部分的20%,其他乡镇留成地方25%—2—

部分的70%,各乡镇均不含油田企业)、营业税地方留成80%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32%部分(各乡镇均不含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25%部分(各乡镇均不含储蓄利息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垦利镇留成30%,其他乡镇全留)、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等;属乡镇管理范围内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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