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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利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垦政发„2006‟20号

垦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垦利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垦利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1—垦利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在各项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指示、决定,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听取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要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县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四条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2—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第六条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副县长、县长助理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制。同时,可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的全面工作,组织工作人员搞好政务服务,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副县长交办事项,协调县长、副县长活动。

第九条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

第十条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十一条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或牵头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行政首长需要向县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确需向县长汇报的,

—3—应事前征得县长同意。

第三章政务会议

第十二条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办公会议及工作调度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各乡镇长、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市驻垦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纪委、县人大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县人武部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总结部署和决定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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