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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五篇]

公诉环节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举措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担负着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法律监督几乎涉及每一个诉讼环节,而公诉环节位于审查起诉阶段,既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又要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公平进行监督,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因而怎样实现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有效监督显得尤为重要。我院公诉部门自2009年以来,积极探索、创新法律监督新机制,不断强化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力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基本情况

。09年以来,共追诉漏犯6人,追加犯罪事实3起,改变定性8件,起诉至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7

件,发出检察建议9份;向与县法院召开联席会议7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2次,发出量刑建议56份,对刑事判决畸轻提出抗诉1件。

二、主要做法:

(一)“三关注、把三关”,追诉漏罪漏犯

公诉部门始终坚持把依法追诉漏罪漏犯作为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重点工程来抓,加大侦查监督力度。为有效提高侦查监督效果,确保犯罪分子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部门一方面要求办案人员关注“三种特别案件”,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求办案人员做到“眼勤”、“脑勤”、“口勤”、“腿勤”,紧紧抓住阅卷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证据分析三个关键环节,严格审查把关,确保追诉案件质量。2009年以来就追诉5人,增加犯罪事实3起,已审结案件有罪判决率达到100%。

“三关注”。一是关注具有伴生性的案件。如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在外,亲属朋友可能会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为其窝藏赃物,常伴生着包庇、窝藏案件;在盗窃、抢劫等侵财案件中,一些利害关系人会将非法占有的财物进行处理,往往伴生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渎职犯罪案件往往伴生着贪污、贿赂案件等。针对这些案件相伴相生的特征,办案人员采取由此及彼的方法,顺藤摸瓜,将追诉漏罪漏犯变得有规律可循。二是关注团伙犯罪、一人犯数罪案件以及重大侵财案件。办案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的社会阅历、文化程度、心理素质等基本情况,在讯问、询问时从对方的表情、动作等变化中选准突破口,有针对性地进行讯、询问,并采取分类制表的方法,对犯罪嫌疑人每一次作案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证据等进行详细梳理,通过梳理、分类,在证据锁链中发现缺口,进而发现漏罪漏犯。三是关注共同犯罪、另案处理、在逃、流窜作案的案件。对此类案件要求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严格加以审查。

(二)“三个突出”,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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