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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办法

铜川矿务局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推进我局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根据《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全办法。

第二条构建警示训诫防线,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不断壮大反腐倡廉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为建设安全、稳定、充满活力的和谐矿区,实现我局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警示训诫防线是教育、保护、挽救党员干部的一道监督警戒线,是对有可能发生不廉洁问题,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党员干部,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制度,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形成防范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和保护挽救机制,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第四条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必须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把握政策、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警示训诫的实施主体与对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局直属党总支由党组织实施。警示训诫的对象是:

1、党员干部有违纪问题而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情节的;

2、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情节较轻或具备从轻追究理由的;

3、廉洁自律、案件调查、纠风工作、信访初查及效能监察等各项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的;

4、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责任制考核中民主测评不满意率超过1/3的;

5、党政领导班子在贯彻执行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规定等方面出现一般性失误或一般性错误的

第六条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政治责任,是纪检监察组织的重要职责。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能。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必须按照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二章基本制度

第一节警示提醒制度

第七条警示提醒制度是对职工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形成防范预警机制。

第八条警示提醒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职工群众有举报,有所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

第二节诫勉督导制度

第九条诫勉督导制度是对具有苗头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察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形成动态监督机制。

第十条诫勉督导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作风建设、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单位和部门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问题;在执行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和偏差。

第三节责令纠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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