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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办法
双鸥纪发(2004)03号
关于建立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办法
建立警示训诫防线,是思想道德防线的强化和延伸,是党纪国法防线的前移,它与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一起构成了干部教育、监督、惩处和挽救保护的工作体系。通过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提醒干部不犯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干部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错误的干部,以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工作积极性,为建设工业强市促进企业腾飞做贡献。根据市纪委三次全会决定和企业工委纪委要求结合集团的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与目的为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坚持以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的原则,采用“教育+强制”的办法,以教育批评为手段,以组织监督约束为保证,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依据党纪条规,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促其改正,从而达到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的目的。
二、警示训诫的工作主体与训诫对象
(一)工作主体
建立警示训诫防线,在集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集团纪检委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密切配合。
(二)训诫对象
集团管辖范围内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者可列为训诫对象:
1、党员干部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
2、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微或具备从轻处理的。
3、在廉洁自律、信访初核、纠风工作和效能监察等各项专项检查中有轻微违纪的。
4、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民主测评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在干部年末考核中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通过核查确系个人原因造成的。
5、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规定等方面出现一般性失误和一般性错误的。
6、党员干部拒绝接受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教育监督或经提醒谈话后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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