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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

云南省中小学常规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行,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应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于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学校管理应遵循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宗旨,围绕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来进行,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全面发展.第四条学校管理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职责清楚,措施具体,要求明确,奖惩分明.学校应在有关组织配合下,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职业道德,发扬奉献精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教学管理

第五条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执行国家教委、省教委制定的教学计划,科学安排课表,合理制定作息时间,不得随意增减、变更课时、课程.停课半天,须经校长批准;停课一天至二天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停课三天以上,须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委备案.严格控制学生每日在校活动量,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7小时;适量布置课外作业(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作业,

二、三年级每天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

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生每天1.5小时,高中不超过2小时);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第六条加强教学研究,积极进行教改试验.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学科教研室(组),开展小型多样、切实有效的教研活动和教学改革试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第七条严格教学常规管理.对备课、上课、布置和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学业成绩检查和评定等教学基本环节都应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有检查、督促指导执行教学常规的措施,要特别重视建立课堂教学规范,努力提高教学效率.第八条切实执行学籍管理规定.不接收不符合条件的转学生,按规定控制班级学生人数(小学每班50人以下,复式教学班一般20人-40人,中学班50人).义务教育阶段一般不实行留级.中学不得举办全日制升学补习班.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等规定,以加强实验教学和对学生进行阅读活动的指导.

三、教职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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