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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

玉溪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各种组织、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玉溪的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玉溪市成功引进市外资金、设备、技术等的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引资者),均为本规定的奖励对象。

第三条凡引进市外资金已到位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直接投资的(不含市内企业从市外借款和各级财政对企业的扶持资金),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对其直接引资者给予奖励。

(一)投资于交通、城建、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按实际投资额奖2%

(二)投资于开发农业、兴办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科研的,按实际投资额奖1.5%

(三)投资于教育、金融、保险、饮食服务、宾馆等第三产业的,按实际投资额奖1%

(四)外来投资者承包经营市内现有国有、集体企业或整体租赁企业厂房、设备、设施的,合同承包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按缴费年度第一年缴纳的承包费或租金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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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来投资者对承包租赁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比照上述

(二)款给予奖励

(六)凡投资于收购、兼并市内国有、集体企业的,按外来投资者收购、兼并的实际出资额奖1.8%

第四条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及其它无形资产,经合法机构评估后,按实际评估确定的金额,依照第三条第二款引资奖励规定,对直接引资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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