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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82302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1]74号【发布日期】

2001-05-27【生效日期】

2001-05-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

(云政发〔2001〕74号2001年5月27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发挥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优势,推进我省招商引资工作,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招商引资代理制,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中介机构作为招商引资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商)签订招商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商向国外推介云南省招商引资项目,并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代理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国内外已正式注册成立;

(二)具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工作设施;

(三)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业绩,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网络;

(四)具有履约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第四条代理商的确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未完,全文共1485字,当前显示4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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