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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渭南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

技术导则(试行)

1.范围

1.1本标准适用于渭南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改建、扩建的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技术导则。

1.2渭南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技术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但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共同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50180-200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dl/t448《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599-2009《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gb500386-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3.基本原则

3.1住宅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3.2住宅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3.3住宅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3.4住宅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尽量采用地下电缆线路

3.5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我市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住宅区详规设计同步。住宅区总体规划应包含住宅区供配电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应视住宅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配套建设相适应的10kv配(变)电站用房及电力通道,并在合适位置规划营业网点。

3.6住宅区供电采用公用变电站或公用变电站与专用变电站相结合的形式。居民用电采用公用变电站一户一表供电,应使用预付费及远程抄表方式,由供电企业抄表、维护到户,其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管理。

3.7住宅区公用设施用电采用公用变电站220/380v供电的,住宅区范围内公共设施用电计量装置应设在公变配电室,计量装置以下部分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管理

3.8住宅区公用设施用电采用专变供电的,专变电源由住宅区开关站(开闭所)提供10千伏电源,计量装置应设在双方约定处,维护管理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管理

4.供配电系统

4.1经营性用房申报原则

4.1.1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下,由公变供电;容量在100kva(含)以上,应单独设计专变供电

4.1.2经营性用房由用户单独向供电部门申报立户

4.2用电负荷标准4.2.1标准住宅建筑

4.2.2标准住宅建筑指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由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或企事业单位2建设的居民住宅

4.2.3每户建筑面积不足60㎡的,建筑电气设计容量不低于4kw计算,宜采用单相配电,应采用的入户导线截面积不小于6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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