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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破产企业有关五篇范文

【发布单位】

83102

【发布文号】

渝委办[1997]65号【发布日期】

2000-05-13【生效日期】

2000-05-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当前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委办〔1997〕65号)

万县、涪陵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黔江地区党委和行政公署,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

一、

一、离退休职工的有关问题

1.离退休职工的管理

在企业宣告破产前,由企业成立离退休人员管理委员会。宣告破产后,退休人员由主管局代管,重组后也可协商由重组企业代管,待条件成熟,交社区部门管理。离休人员纳入市老干部管理系统。

离退人员人平每月2元活动费由社保部门拨付,管理费用按每50人聘用一名专职人员的办法由劳动局和财政局研究解决其费用,一并拨付给有关管理部门。

2.退休费来源

列入统筹项目的退休费在企业宣告破产前由社保部门核借,宣告破产后由社保局全额拨付;

未列入统筹的32元补贴,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算退休费的由财政核借,破产终结后纳入养老统筹由社保局支付。

3.医疗费来源

资产未变现前,退休职工医疗费由财政按退休职工工资总额14%核借,离休职工医疗费按特困企业政策执行,并分别交由离退休职工管委会和老干管理部门支付,资产变现后按重府发〔1996〕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

二、在职职工的有关问题

1.生活费

(1)标准。按人平120元计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人平120元的,由职工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补足。民政救济由职工申请,企业证明,街道民政部门核实后发放。

(2)来源:破产企业在立案到宣告破产期间,由财政核借,宣告破产到终结期间由就业部门核借,均由清算组发放。(3)范围:以全厂当月在职职工(扣除财政核借留守人员工资的人数)人数为准。

(4)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对其职工遗属的管理及生活补助,由当地民政部门接收并继续按规定予以补助。

2.自谋职业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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