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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广东省列为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范文大全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

环发〔2005〕123号【发布日期】

2005-11-03【生效日期】

2005-11-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

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环发〔2005〕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25号)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83号令),为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微生物菌剂(以下简称“微生物菌剂”)的安全应用,现就加强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和卫生检疫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或者出口微生物菌剂,必须在进出口之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环境相关微生物菌剂进出口安全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见附件1),按照填写说明填写相关事项,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全评价意见,再持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价意见,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理微生物菌剂的进口或出口环境安全证明(以下简称“环境安全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环境安全证明,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微生物菌剂的进出口卫生检疫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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