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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问题分析

一、私车公用问题

所谓“私车公用”,是因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等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由此给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如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等。“私车公用”的车辆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其用于公司公务支出,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理由公司承担。

第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若无偿使用,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4.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对此方面,山东省没有明确规定,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定有:

宁波国税规定: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甬国税解答〔2012〕1号)规定: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没有租金,但是可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这些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无论有否租金,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余可以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如应企业负担的,可在税前扣除。

北京地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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