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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涉税问题的分析与归纳

案例

某民营企业董事长由于工作需要,从财务部领取50万元购买轿车。该董事长以个人名义购买车辆,并办理了各种手续。一个月后,车辆发生的油费及保险费等费用,该董事长将车辆发生的油费及保险费等单据拿到财务部报销。后来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检查,认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是董事长个人的消费支出,不能在企业当期费用中列支,不允许税前扣除,不仅进行了相应的纳税调整,而且处以所欠税款一倍的罚款。

(来源:教材案例1-2)

大背景

在当今汽车和房地产两大国民支柱产业的迅猛发展下,汽车作为一种代步工具自2004年以后迅速的成为一部分普通群众的主要交通工具,这些对公司运营方面也带来了方方面面的影响,如从原来行政部统一购车提供给高管们使用,转变为行政部不再派车或甚至有些分子公司压根都不再买车,而是由包括高管们在内的所有员工直接使用自驾车为公司服务,然后公司投入专门费用资源予以支持。采取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1、直接在工资中以车补的明细项目列支,工资核算,照章纳个税;

2、费用报销的方式

方案一:以职工交通补贴的方式为员工报销燃油费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国家税务总局《企便函[2009]33号》发文日期:2009-09-04对企业所得税而言,是这样规定的:

(四)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1.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未完,全文共2321字,当前显示7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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