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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方案的通知(%E5%90

**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新政发„2010‟118号)文件的要求,保护森林生态资源,加快现代林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变林业管理方式,健全林业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积极性,最终实现“农民得实惠、生态得改善、林业得发展”的目标,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改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改革。

(二)权益平等。集体林地、林木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通过“均股、均利、不均山”的形式,使每个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三)公开、公平和公正。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和公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发挥农民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

(四)尊重历史,维护稳定。注重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林权纠纷要依法妥善处理。既要推进改革,又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

(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村村集体可根据实情,选择改革方式和确定经营管理模式,实现“明晰产权、生态补偿、均股均利”的改革效果。

三、改革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改革范围

各村范围内所有权属于集体的集体林部分。权属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权属争议;难以调解和权属不明晰的,暂不纳入林改范围。

(二)主要内容

1.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依法将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到经营主体。明晰产权后,要依法进行林权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

(1)自留山。保持稳定不变,实行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2)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不变,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内,山上林木归责任山承包人所有,允许继承。面积和四至界线不清的,要在改革中界定清楚,换发林权证;原来已换发林权证的,保持不变。

(3)经政府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和已划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的集体山林,依据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获得生态补偿资金。有条件的乡镇可通过法定方式将自然保护区和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地逐步收归国有。

(4)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山林。推广“规模经营”,提倡实行集体统一承包经营。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若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山林被开发征用的,林地补偿、林木青苗补偿归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归集体收益部分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处臵和分配。

(5)已流转的集体山林。对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保持稳定;对不够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妥善处理。个别承包合同不完善的,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完善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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