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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财综〔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审计署: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附件: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未完,全文共1796字,当前显示5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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