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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5则范文

【发布单位】

80702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1]53号【发布日期】

2001-09-24【生效日期】

2001-10-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

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53号)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吉政发〔2000〕27号),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长春市(不包括其所属县、市及双阳区)的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省直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省级财政、省直单位及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第四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是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项业务工作。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省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设立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直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第五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省直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成立的省直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第六条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单位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省直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7%。

(二)职工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

(三)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第七条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退休的,累计缴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单位和职工或者由职工本人按退休前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费用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执行。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前省直单位职工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八条第八条省直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应随着经济的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第九条缴费基数按以下规定核定:

(一)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

省直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医保中心报送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核查表、上年度工资表和财务决算报表(人员经费支出决算表)等资料。省医保中心应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确定参保单位当年缴费基数。当年缴费基数确定后,如发现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实,应重新审核确定缴费基数,并相应调整当年缴费数额。

(二)职工缴费基数的核定

职工个人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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