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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昌平人民政府令第4号

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

《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已经区政府第十二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四日

第一条为严格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昌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房管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规定》中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村、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现有宅基地面积超出上述规定标准,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的,经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后,可以按分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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